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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3-09-06 15:53:54 浏览:218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》以及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51号)的规定,现就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特殊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及,其他建设工程申报备案抽查。特殊建设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分类详见附件1。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,不论建筑面积大小,均按上述规定分类执行。
二、市、区两级住建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、及备案抽查的业务分工范围详见附件2。
三、为进一步简政便民,提高效能,申报消防设计审查、及备案抽查,可通过线上或到市、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,从2023年9月1日起,申报资料提交电子图纸。为不影响业务的正常办理,在3个月过渡期内可采用纸质资料申报。自2023年12月1日起,申报材料全面数字化。具体线上办理流程及窗口地址详见附件3、附件4。
四、申报消防设计审查、及备案抽查,按照《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,需提供如下资料:
(一)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需要的资料: 1.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; 2.消防设计文件。
(二)申报或备案需要的资料: 1.申请表; 2.含有消防查验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 3.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。
五、具体办事流程及所需资料样板详见《广东政务服务网》(网址:https://www.gdzwfw.gov.cn/)。在《广东政务服务网》搜索栏搜索“消防审查”、“”、“消防备案”等具体业务后,选择深圳市,即可查阅相关流程及资料。
六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消防竣工验收。各方责任主体开展竣工验收时,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,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,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,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:
(一)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;
(二)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(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);
(三)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验收合格;施工、设计、工程监理、技术服务等单位是否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;
(四)消防设施性能、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。
七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为准。
附件:
2、深圳市市、区两级住建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、及备案抽查的业务分工范围